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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07]2號
財政部文件
財庫[2007]2號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規范評審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正和公平,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價格評審的重要性
價格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科學選擇評審方法,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加強價格評審管理,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統一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評審方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同類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
三、統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四、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五、加強評審活動管理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之前,應當制定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但不得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印發各評審人員遵照執行。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開展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低報價。
六、加強監督檢查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采購文件,并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視情況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相關評審人員資格并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上一條:
財辦庫[2008]248號
下一條:
財庫[2004]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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